检察听证工作,如何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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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制度改变了检察机关以书面审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邀请第三方加入司法活动,是一项制度层面的创新和再完善。

□确保听证质量,要重点从“听”和“证”方面做好工作:一要根据听证目的梳理争议焦点,做好听证预案;二要结合听证目的选准听证员,做好会前沟通;三要围绕听证目的展示事实证据,做好证明论证。

□检察听证集收集信息、确认事实、咨询论证于一身,融一般意义上的咨询、论证、座谈为一体,为办案检察官高质量审查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面推开检察环节公开听证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我国司法的人民属性出发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制度设计,也是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和司法说理方式的制度创新。深化检察听证工作要在六个方面下功夫。

听证认识要深化

最高检要求“全面推开”检察听证,表明现在推得还不够开,或者说还有余地。“推”是动力,“开”是局面。“推”有主动与被动之分,要主动“推开”,思想认识是关键。听证作为一种维护程序正义的制度,在许多国家被广泛实行。上世纪末,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相继确立了听证会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对案件听证的探索,近年来在各业务条线推行,成效明显。但有的听证组织者是从落实工作要求的角度开展的,组织听证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有待提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思想引导,让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听证工作是最高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解决好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多需求的层面作出的重要部署。检察听证制度改变了检察机关以书面审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邀请第三方加入司法活动,是一项制度层面的创新和再完善。它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自身监督和检察监督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证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当前,检察听证工作虽有成效,但存在“冷热不均”“类型单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与全面推开、应听尽听、规范听证的工作要求还有差距,与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量也有差距,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落实到位,从更长远、更高站位,把听证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常态化工作自觉抓好。

听证质量要保证

整体质量是个提升问题,个案质量是个保证问题。组织检察听证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决不能为听证而听证,搞形式主义。要警惕和防止听证“凑数”“走过场”等倾向,坚决防止和纠正为求数量而降低质量标准的现象。去年一些地方探索运行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对办案工作设置了质量、效率、效果评价指标。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和其他司法活动一样,具有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要求,其中,质量是基础,也是前提,没有了质量,效率效果都是空谈。确保听证质量,要重点从“听”和“证”方面做好工作。一要根据听证目的梳理争议焦点,做好听证预案。对争议的焦点,会前要列出来,会上要讲出来,引导听证活动始终聚焦这些关键点展开。主持人既要把控方向,又不能讲倾向性意见;既要让各方把观点讲清楚,又不能放任重复甚至过激言行。二要结合听证目的选准听证员,做好会前沟通。听证员是听证活动的第三方,发表的意见是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邀请合适的听证员,充分借鉴“外脑”智慧,对于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大有裨益。要根据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选准听证员,对于矛盾纠纷需要化解心结的、反复申诉的、无理信访的,宜以矛盾调处能力强的社区干部或者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参与司法;对于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宜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其主管部门人员担任听证员,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认定意见。对于对原处理决定不服的,还要通知原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释法说理,接受监督。邀请时,还要与参会人员就听证目的、程序、内容等充分沟通,督促做好听证准备工作。三要围绕听证目的展示事实证据,做好证明论证。听证的“证”,既有证据的意思,更有证明、论证的意思。如何证?对事实有争议的,要围绕争议焦点详细展示案件证据,证“真伪”;对法律适用有争议的,要充分介绍与争议点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证“是非”。听证的“听”,首先应是听证员的“听”,要让听证员能够“兼听”双方诉求,从各方的陈述、申辩、辩论中确认事实证据,据以作出评议,然后才是检察官“听”听证员的评议意见。除此以外,还要为听证员提供专门场所、足够时间,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证评议意见的高质量。

听证程序要合规

听证是为了做到“兼听”,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同时接受监督,避免“偏信”,提高决策或案件审查质量。检察听证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化,需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程序合规,质量才有保证;程序有瑕疵,不仅影响质量,可能还会出现负面“产品”。张军检察长曾把公开听证比作“检察开庭”,形象地说明了听证程序的重要性。关于听证程序,一要依规。最高检早就制定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随后对不起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作出规定,近两年又先后发布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听证室设置规范、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系列文件,对检察听证的范围、方式、参加人、程序、座次安排等作出规定,一些地方也印发了与检察听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些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检察听证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妥善处理。二要公开。即使是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对参加听证人员该公开的信息也要公开。对听证参与各方提出的要求或问题,要认真听取,慎重决定,妥善答复。听证意味着各方参与人、听证程序、部分案件信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公布这些信息,会引发当事人和群众对听证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听证效果。实践中,检察机关在邀请人员、组织评议、同步录音录像、安全保障、公告送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规范听证。

听证组织要细致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检察听证集收集信息、确认事实、咨询论证于一身,融一般意义上的咨询、论证、座谈为一体,为办案检察官高质量审查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议的组织工作相对复杂,既涉及到听证案件本身,如,听证要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关键点,还涉及到如何组织的问题,怎么达到既定效果,需要做哪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谁来做,如何有序衔接,等等。组织工作的细致程度,关乎案件审查质量,关乎听证会的效果,关乎群众对司法办案的感受,需要认真做好。一是听证材料要细致。案情介绍是不是客观全面,有没有突出争议焦点,需要评议的问题是不是写清楚了,主持词能不能把关键点讲清楚,有没有不宜公开的内容,邀请函、公告、听证告知书是不是符合格式要求,听证笔录能否全面、真实反映听证过程和内容,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应当如何反映,等等,都要考虑清楚。二是主持工作要细致。听证活动是主持人运用扎实的法律政策功底、驾驭复杂局势能力,对参会各方意见进行收集和疏通,兼顾法、理、情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主持工作的细致程度,直接影响着听证的质量效果。听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发言的顺序是否有序适当,各个环节的衔接是否顺畅,重点环节如何把控,等等,都需要主持人恰到好处地统筹处理。一些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应给予听证员与当事人更多的问答时间,确保参会各方全面了解情况和问题症结。三是会务工作要细致。公开听证是在社会公众面前司法,对会务安排、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像听证室及座次安排是否符合要求,会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话筒等是否正常打开等,都要一项一项地落实,大事不误,小事不漏,把所有的事情都办好,否则,小事就可能成为大事,听证效果也会适得其反。

听证功夫要到位

做好听证工作,是需要下功夫的。既要在听证会上下功夫,也要在听证会外下功夫,两方合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功夫是纤毫之争。下功夫就是用心、用脑,摸规律、找方法、求极致。张军检察长曾讲过,求极致就是在自己的办案环节把它办到最佳。这是一种标准,也是一种境界。

听证能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不仅在于听证会上几个小时,还要在会前准备和会后跟踪上下功夫、求极致。一是要在会前准备上下功夫、在吃透案情上求极致。组织听证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好的办案效果,会前要精心准备,不能仓促上阵,对案情的了解要全面、透彻,准确把握分歧焦点。要吃透案情,既要阅卷,又要与当事人沟通。阅卷是基础中的基础。会前准备还要和参会各方充分沟通,了解诉求,梳理焦点,组织证据,送达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是要在会后跟踪上下功夫、在解决问题上求极致。“案结事了人和”是听证的目的。实现这个目的要结合听证工作统筹考虑。除了听证前深入沟通找准案件症结,有针对性地邀请听证员,听证时统筹各方答疑解惑以外,听证后还要跟踪问效,认真研究听证意见,依法处理案件,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好,继续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同时延伸职能做好社会治理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对保证听证案件的效果,非常重要,当事人不再信访,受损的社会关系修复了,听证的目的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也就实现了。

听证保障要跟上

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较为复杂,冲突在一些领域也较为尖锐,工作做不好,保障跟不上,矛盾冲突在特定条件下就会扩大化。听证案件的办理更是在放大镜、扬声器下,容易引发舆情炒作,必须更加注重做好保障工作。

一是场所设施保障要跟上。场所设施是防范办案风险的重要保证。最高检对听证室建设、设置有明确规定,除遇特殊类型案件或者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席位名称、数量作个别调整外,不得擅自改变听证室整体布局和席位设置。实践中,有的听证室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尽快依托办案工作区,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统一规范设置。

二是制度机制保障要跟上。制度机制是推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抓手。目前检察听证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些是由于听证制度机制不具体、不完善造成的,也有一些是办案人员对制度不了解、不熟悉造成的,需要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对于突出问题,建立工作指导督导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印发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工作长效化;对于普遍性问题,完善检察听证工作制度,明确应当听证案件范围,细化听证程序,统一文书格式标准,规范邀请听证员程序,推动工作规范化;对于业绩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发挥业绩考核的“指挥棒”“方向标”作用,推动工作常态化、优质化。

三是干警的能力水平要跟上。做好听证工作,根本在人。组织好听证,对检察干警也是锻炼。古人说,“遇事无难易,而勇于敢为”,对于检察听证工作,只有敢为是不够的,还要愿为、善为、有为。我们要努力转变工作观念,正确理解和认识“基层检察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不断学习提高,锤炼专业技能,提升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继续努力转换工作思路,树立善用听证意识,增强政治智慧、检察智慧,从大局看听证,把听证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谋划推进;继续努力推动工作转型,领导干部要带头组织听证,抓紧转变,补足短板,做听证工作的“领头雁”;继续努力提升专业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灵活运用司法政策,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把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做到极致,推动听证工作高质量开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闫兴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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