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显然,三款规定的事项是各不相同的,指控业主大会违反这一条,究竟指的是哪一款呢?是第一款,没有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这种情况,根本上就不存在,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出任何指控,红谷滩新区住建局怎么可以指控我们?第二款,也根本不存在任何事实,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种活动,都给社区发过函,以便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则根本没有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过任何函件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款,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特别是召开此次临时业主大会的所有事项,都在第一时间通过送达纸质函件、电子信息的方式,告知了社区;但社区未有只字片语的回复。
(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该条也有三款: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这三款,分别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根本没有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任何职责与责任。
(4)《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全文共三款如下: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三款,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事项,第一款规定的是议决事项的方式和参与讨论人业主数量的要求,即1)讨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即集体讨论,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投票;2)议决事项的效力要求,即必须是双过半的业主参加投票或者现场举手表决,所形成的决议才有法律效力。这一项,我们这次临时业主大会是完全做到了的。显然不存在违反的问题。
第二款,规定的是投票的要求,即要求将表决票送到到每一位业主的手中,如果无法送达的,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即小区内公告,只要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了,即视为送达。这一条,全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见证,全部表决票上的签名与业主电话等信息都可以查证属实。显然,这一款也不存在任何违反的问题。
第三款,规定的是不同类型事项的表决票数要求,具体到本次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解聘前期物业和授权选聘物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属于过(又)半数同意即为通过的事项。此次临时业主大会的表决票(封存保管于业主委员会),随时接受依法检查,依照议事规则完成的计算结果,表明所有表决事项均符合通过决议的规定,完全合法有效。
(5)《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该条共有三款: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该条是专门对业主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规则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依据和规则,即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并遵照小区制定的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就有关议题形成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的召集权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
第三款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条件,也可以概括为双过半,即到会人数和同意的人数,均需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以上三项要求,本次临时业主大会如召开过程中的各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均符合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之处。更重要的是,以上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非经过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调查,不可能了解。红谷滩新区住建局和凤凰洲管理处、碟子湖社区三家,任何一家均未就此事会见过任何一个业主委员会成员,更不要说做过任何调查。因此,该决定书对此一事实的所谓“认定”,完全是空穴来风,虚构捏造。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更不要说如此强调的一个法治社会,这种野蛮行径,简直不可思议!
(6)《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这一条,与前述《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一样,都是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的规定,因此,对这条的违反,只可能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不可能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该文书将这样的条文列为指控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完全是荒唐不经的笑话。相反,依据该条规定,本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与保利物业的矛盾如此深刻而尖锐,业主及业主委员会长期持续不断地向它们反映,凤凰洲管理处与碟子湖社区却只听保利物业的一面之词,甚至在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管理用房、督促修建荷兰苑围墙、恢复凯旋广场等重大事项,多次诉诸凤凰洲管理处的情况下,管理处除了为物业用房一事发过函(遭到保利物业拒绝后没有下文),其他时候基本上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进行调解纠纷。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该条规定,是一条授权规定,即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基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的业主,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根据本小区前期物业长期无视业主合法权益,长期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等实际情况,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未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做出相关规定,是符合法律关于授权性规定的精神的,不存在任何违反之处。该文书的此项指控,显然是蓄意歪曲法律的精神,纯属无理的指控。
(8)《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洪房字()28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依“洪房字()28号”的文字,可知《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系由南昌市房管局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南昌市房管局这样一个设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具有法定的立法权。同时,该文件的名称中的“指导规程”的措辞也表明,该文件不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应地,自然不存在任何违反该文件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事实上,即便是这样一部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文件,本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完全符合其指导的方法,不存在任何违反与抵触的情形。譬如,上述所引第二十九条规定:
定期和临时会议的准备、召开、表决程序均参照首届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应当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派员参加。
依上述文字,参照国务院、江西省、南昌市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届业主大会的各种程序,在成立了业主大会并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不再需要如首届业主大会一般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一项,以上三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和该规程指导的其他的程序,本次临时业主大会都一一遵照执行了,因此,指控本次临时业主大会违反以上各项指导规程既无法理依据,也与事实完全相悖!
(二)该文书不符合基本的文书格式和送达及生效条件,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文书下达与致送对象错误。该文书指向的决定,事实上是由业主大会做出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招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两项事项。既然该决议是由业主大会做出的(业主大会是法定的业主组织形式,依法刻有公章),则撤销的决定,其致送对象应该是业主大会,而不是“全体业主”。决定对象错误的文书,逻辑上根本不可能产生效力。
第二,送达对象错误。业主大会虽然是法定的组织,但该组织的存在与运行形式是会议,因此,除非在会议召开期间,该组织是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的,因此,针对业主大会的文书,闭会期间送达对象,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全体业主。送达对象错误的文书,不产生送达的效力,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常识,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制作与发布文书都有严格的程序与审核要求,通常也有专业的人士起草与审核。上述文书的这种状况,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其形成与决定的合法性。换言之,这个文书,极有可能是未经正常调查、决定程序形成与审核的,由某个个人私自制作的产物。对此,我们已经启动行政信息公开程序,依法确认其违法性。
附:有关法规条文节选
有关法规条文节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
首届业主委员会
年6月20日
宣传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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