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女子通过银行招聘考试被录用,但因

#法律加油站#湖南长沙,一女子参加银行招聘考试,通过重重难关,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被银行录用,岂料,当女子辞掉当下工作,准备去新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银行决定不再录用她,原因是女子档案里显示,她曾经被原单位警告处分过。女子不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这样判了。(案件来源: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李英漫无目的的在网上闲逛,忽然,一则招聘广告映入眼帘。原来是一家大型银行在招聘员工,招聘要求上的条件,自己刚好符合。李英对此招聘非常感兴趣,她急忙仔细看了一遍,确认信息无误,就开始琢磨自己当下该何去何从。其实,按照李英目前状况,她的职业发展,非常顺利。李英是长沙一家银行经理,她经验丰富,业务水平极高,事业上可谓顺风顺水。随着李英能力的提高,她又陷入深深的焦虑。自己的事业好像陷入了瓶颈,以自己的能力,应该有更好的发展。可是,因为自己所在的银行只是一家普通银行,能力再强,平台不高,那也不能全部施展开自己的拳脚。刚好看见有这么一个机会,又是大型银行,万万不可错过机会。李英有些兴奋,她开始准备自己的各种材料,包括简历,以及她在以往工作中所做出的成就和相关经验。简历发出后,很快引起了这家银行的注意,银行给李英发出了邀请函,通知她来参加面试。李英不愧为职场老将,她出色的职业技能,管理决策能力都被银行认可。银行表示,能遇到李英这样的人才,银行求之不得。不久,李英收到了这家银行的录用通知书。银行对她的评价极高,认为她是不可多得的金融人才。李英心里别提多么高兴,对自己来说,即将迎来新的挑战。李英给银行回复了邮件,向银行表示感谢,自己接受银行录用。谁知,乐极生悲,意外发生了。原来,李英接到录用通知后,就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李英原以为万事俱备,自己只需要前去新单位报到即可。谁知银行这时,却意外的发现了问题。李英的人事档案里竟然有一条不良记录,显示她在原单位曾经被警告处分。银行认为,鉴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每天和钱打交道,不能录用一个有不良记录的人。来本银行工作,无论你业务水平多高,品行不好,都不能要!银行告知李英,因为发现她的不良记录,因此决定,不再录用她。李英懵了,她回忆了一遍在前单位的职业生涯里都发生过什么问题。她到原单位调查,这项警告处分到底是咋回事?原来,李英在一项业务中,帮客户赚了一大笔钱,客户为了表达感激,坚持给了她一笔好处费。李英认为这并非严重违纪,这不该成为银行拒绝录用自己的理由。李英写了一封的邮件,将事情来龙去脉讲述了一遍,邮件中,还表达了自己的反思和以后的改进。她希望能让银行解除对自己的误会。可是,这家银行依然拒绝录用。原单位已经辞职,新单位又不接收,导致李英损失严重。李英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1、李英表示,银行在招聘启事上并没有说明,受到过警告处分不予录用,那么,自己就不可能来应聘。银行给自己发出录用函,表示银行和自己,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共识,那么,彼此双方,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今,银行又撤回录用,有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李英接到录用通知后,已在原单位辞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银行违约在先,应当给予赔偿。2、银行表示,李英在简历中和应聘的过程中,均未提及在原单位受过警告处分,违背诚信原则,银行拒绝录用她,合理合法。当银行决定录用她并向他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从原单位调取人事档案时,才发现她受过警告处分。李英被处分的原因是因为收受客户好处费,被原银行罚款了2万。《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对于这种违规行为,坚决不能录用。3、法院认为,银行在发出招聘时,没有说明,按照该银行规章制度,受过警告处分的人不予录用。其次,李英的处分,并没有受到银行从业人员限制,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李英,没有法律根据。李英接到录用通知书后从原单位辞职,新单位不收,导致李英损失惨重,而这些损失,与银行拒绝录用,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条,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但是,李英在应聘过程中,没有填报受到警告处分的事实,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银行给予李英4.5万经济损失费。银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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