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备案(进场交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3、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二)备案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三)备案对象
建设单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
备案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备案的条件:
依法合规,资料完整,无异议投诉。
2.不予备案的条件: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资料不完整,有异议投诉处理。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备案的条件:
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已完成。
2.不予备案的条件:
存在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未完成。
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备案材料目录
1.新办
建筑证书管理系统
2.依申请变更
建筑证书管理系统
备案期限
(一)申请期限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三)办理期限
五个工作日
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复核澄清及定标权
2.确定投标人筛选条件
3.确定资格预审结果(合格制)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2.及时办理招投标情况备案
备案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按各自管理范围接受备案。
2、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
办理方式
(一)招标登记
1、办理条件:
(1)已完成项目报建,并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监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
(2)勘察、设计已发包且相应合同已完成信息报送(无需办理勘察、设计的,无此项内容);
(3)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4)招标代理合同已完成信息报送(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网上自行报送材料:
(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风险承诺书(其他工程);
(2)监理招标标段划分说明;
(3)监理招标所需的总平面图及技术资料。
3、办理要求:
(1)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网上自行报送,以PDF格式完成上传
(二)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及招标公告发布
1、办理条件:
(1)招标登记已完成。
2、网上自行报送材料:
(1)监理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
3、办理要求:
(1)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网上自行报送,以PDF格式完成上传。
(2)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招标文件要素(如评标办法等)完备后,方可上传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般包括:
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②投标人须知;
③发包人要求;
④评标标准与办法;
⑤合同条款与格式;
⑥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
⑦技术图纸与资料;
⑧投标文件格式。
(3)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上传时一并发布。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③投标截止时间;
④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⑤投标人资格条件;
⑥投标人筛选条件(如采用)。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投标人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
①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②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
③保障性住宅工程;
④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8)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费用支付的相关内容,监理收费采用市场调节价。
(9)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0)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①以工程概况、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资格(数量)、设施配备、企业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监理服务承诺等作为主要评标内容;
②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应将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情况作为主要评审内容之一;
③政府及国有投资的项目评标办法须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内容。
(1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1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抽取要求:
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以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③专家抽取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24小时(远郊区为48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1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进行随机抽查,对抽中的项目进行事中监管,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招投标活动并责令整改。
(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已完成,时间分别为3日;
(2)已确定中标人;
(3)不存在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
2、提交备案材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第3联原件;
(3)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电子文件;
(4)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文件。
3、备案要求:
(1)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
(2)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表或直接确定的专家名单表;
②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评标报告;
④评标打分汇总表;
⑤专家个人打分表及评审意见;
⑥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分析汇总表;
⑦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
⑧中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⑨中标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⑩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材料。
(3)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办、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过程中如发现违法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招标人抬高投标人企业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正确做法:投标人企业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必须与工程规模等级相匹配。
2.常见错误: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足20天。
正确做法: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不足20天。
3.常见错误: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专家不足三分之二。
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专家须占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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